董事会及功能性委员会

董事名单 董事会重要决议 绩效评估 审计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董事名单
第十三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姓名职称主要学经历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国新董事长交通大学管理硕士
友达光电(股)公司总经理暨营运长
友达光电(股)公司资深副总经理暨视讯产品事业群总经理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黄胜凯董事台湾大学管理学院EMBA商学硕士
成功大学物理硕士
宇沛永续科技(股)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
友达光电(股)公司循环经济事业副总经理
友达光电(股)公司制造整合室副总经理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富仁董事交通大学光学(科学)工程博士
友达光电(股)公司总经理暨营运长
元太科技(股)公司董事长暨执行长
苏峯正董事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材料工程博士
隆达电子(股)公司董事长
友达光电(股)公司副总经理
陈益世独立董事交通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硕士
宇瞻科技(股)公司董事长
宏碁(股)公司副总经理
李正中独立董事

交通大学材料工程博士
美国史丹福大学商学院研究所高阶主管专班
工业技术研究院电子与光电系统研究所副所长
工业技术研究院显示中心主任室副主任

龙惠施独立董事政治大学企业管理系学士
祥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曜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主管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暨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暨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暨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权责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指导公司策略、监督管理阶层、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项作业与安排、对公司及股东会负责、依照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行使职权。

董事多元化

依据本公司「公司治理实务守则」,董事会成员组成应考量多元化并规范董事会成员应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须之知识、技能及素养。 为达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标,董事会整体应具备之能力包括:营运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危机处理与风险管理能力、产业知识与国际市场观、领导与决策能力、财务管理与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 本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含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其组成之多元化政策具体管理目标及达成情形如下:

管理目标达成情形
独立董事席次逾三分之一达成
兼任公司经理人之董事未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达成
女性董事席次不少于一席达成

董事会多元化情形请参阅下表:

本公司女性董事占比为14%,全体董事平均年龄为61岁。

董事会独立性: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7名,其中具员工身分之董事占比为29%、自然人董事4名占整体董事比例为57%、独立董事3名占整体董事比例为43%,1名独立董事任期年资在3年以下,1名独立董事任期年资在3~9年,1名独立董事任期年资在9年以上,独立董事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独立董事之规范;且董事选任时及任职期间皆符合证券交易法第26条之3第3项及第4项规定,各董事间均皆无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继续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达三届之理由:

该独立董事于任职期间符合独立性之要求,并具备丰富产业经验与执行业务所须专业能力,可发挥其专才继续给与董事会监督暨提供专业意见,且考量董事会成员整体多元化,故选举后继续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专业资格及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形请参阅下表:

注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经理人,其已充任者,当然解任:

  1. 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尚未执行、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未逾五年。
  2. 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未逾二年。
  3. 曾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判决有罪确定,尚未执行、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未逾二年者。
  4. 受破产之宣告或经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尚未复权者。
  5. 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期满者。
  6.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7. 受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注2:

  1. 未有公司法第27条规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当选。
  2. 兼任其他公开发行公司之独立董事,未逾三家。
  3. 于选任前二年及任职期间无下列情事之一:
(1) 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
(2) 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
(3)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4) (1)所列之经理人或(2)、(3)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三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5) 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指派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之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
(6) 公司与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半数系由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
(7) 公司与他公司或机构之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当职务者互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或受雇人。
(8) 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9) 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审计或最近二年取得报酬累计金额逾新台币五十万元之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相关服务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业并购法相关法令履行职权之薪资报酬委员会、公开收购审议委员会或并购特别委员会成员,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