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名单
第十二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姓名 | 职称 | 主要学经历 |
---|---|---|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国新 | 董事长 | 交通大学管理硕士 友达光电(股)公司总经理暨营运长 友达光电(股)公司资深副总经理暨视讯产品事业群总经理 |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黄胜凯 | 董事 | 台湾大学管理学院EMBA商学硕士 成功大学物理硕士 宇沛永续科技(股)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 友达光电(股)公司循环经济事业副总经理 友达光电(股)公司制造整合室副总经理 |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富仁 | 董事 | 交通大学光学(科学)工程博士 友达光电(股)公司总经理暨营运长 元太科技(股)公司董事长暨执行长 |
陈炫彬 | 董事 | 交通大学电信工程学士 友达光电(股)公司副董事长、执行长及总经理 隆达电子(股)公司董事长 |
陈益世 | 独立董事 | 交通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硕士 宇瞻科技(股)公司董事长 宏碁(股)公司副总经理 |
李正中 | 独立董事 | 交通大学材料工程博士 |
龙惠施 | 独立董事 | 政治大学企业管理系学士 祥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曜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主管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暨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暨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
董事多元化政策暨所具专业知识及独立性情形
本公司依据「公司治理守则」,董事会成员组成应考虑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经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并就本身运作、营运型态及发展需求拟订适当之多元化方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大面向之标准:
- 基本条件与价值:性别及年龄等。
- 专业知识与技能:专业背景、专业技能及产业经历等。
本公司109.06.12股东常会选任第十二届董事共七席(含独立董事三席),选任时及110.08.18股东常会补选后之独立董事占比为43%,具员工身分之董事占比为29%,女性董事占比为14%,董事及独立董事平均年龄为60岁。
管理目标 | 达成情形 |
---|---|
独立董事席次逾三分之一 | 达成 |
兼任公司经理人之董事未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 达成 |
女性董事席次不少于一席 | 达成 |
姓名 | 多元化项目 | ||||
---|---|---|---|---|---|
性别 | 经营管理 | 领导决策 | 产业知识 | 法律、财务或会计 | |
蔡国新 | 男 | ✓ | ✓ | ✓ | ✓ |
黄胜凯 | 男 | ✓ | ✓ | ✓ | |
柯富仁 | 男 | ✓ | ✓ | ✓ | ✓ |
陈炫彬 | 男 | ✓ | ✓ | ✓ | |
陈益世 | 男 | ✓ | ✓ | ✓ | ✓ |
李正中 | 男 | ✓ | ✓ | ||
龙惠施 | 女 | ✓ | ✓ | ✓ | ✓ |
姓名 | 是否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及下列专业资格 | 符合独立性情形 (注) | 兼任其他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家数 | |||||||||||||
---|---|---|---|---|---|---|---|---|---|---|---|---|---|---|---|---|
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相关科系之公私立大专院校讲师以上 | 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与公司业务所需之国家考试及格领有证书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 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之工作经验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友达光电(股)公司代表人:蔡国新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友达光电(股)公司代表人:黄胜凯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友达光电(股)公司代表人:柯富仁 | ✓ | ✓ | ✓ | ✓ | ✓ | ✓ | ✓ | ✓ | 0 | |||||||
董事 陈炫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独立董事 陈益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独立董事 李正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独立董事 龙惠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注:各董事于选任前二年及任职期间符合下述各条件者,请于各条件代号下方空格中打“✓”。
(1)非为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
(2)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4)非(1)所列之经理人或(2)、(3)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三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条第1项或第2项指派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察人之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与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半数系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与公司之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当职务者互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但特定公司或机构如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以上,未超过50%,且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审计或最近二年取得报酬累计金额未逾新台币50万元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相关服务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证券交易法或企业并购法相关法令履行职权之薪资报酬委员会、公开收购审议委员会或并购特别委员会成员,不在此限。
(10)未与其他董事间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11)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
(12)未有公司法第27条规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当选。